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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——

为革命遗址保护立法 让红色基因薪火相传

丽水网 - 来源: 丽水日报   发布时间:2021-09-30 09:53
编辑:马丽飞 | 责任编辑:叶捷

  红色浙西南,绿色新丽水。

  作为浙西南革命老区所在地,丽水是全省唯一所有县(市、区)都是革命老根据地的设区市,有较丰富的革命遗址资源。经党史研究机构普查,全市现有革命遗址533处,其他遗址42处,其中86处为文物,多数为非文物的革命遗址,存在保护资金不足、保护制度不全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,有的已损毁严重,保护现状令人堪忧。

  因此,开展革命遗址保护立法迫在眉睫。这既是加强我市革命遗址保护、管理和利用的现实需要,也是加强党史学习教育、传承革命文化、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的内在要义,还是促进我市红色文化融合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。

  去年1月,市人大常委会将《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列入当年立法计划,并成立立法起草领导小组,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法规案提请主体,市委党史研究室具体负责起草。2020年11月25日,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《条例》草案。随后,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还带队赴部分县(市、区)开展立法调研,实地走访相关革命遗址,召开部门座谈会、立法协商座谈会、立法专家论证会等。

  今年5月31日,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《条例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,并满票表决通过。2021年7月30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《条例》,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  作为我省首部革命遗址保护类地方性法规,《条例》颇具特色亮点。首先在立法目的中,突出弘扬浙西南革命精神,体现丽水特色。其次创设了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体制,确定由文化(文物)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、协调和监督革命遗址保护、管理和利用工作,并规定“党史研究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、管理和利用工作”等。再次规定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,为革命遗址认定、撤销、规划、修缮以及利用等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或者论证意见。另外引入了保护管理人制度,明晰不同产权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的确定及其权利义务。

  值得一提的是,《条例》还首创了“红色文化名村、名乡(镇)”的相关内容,有助于加强革命遗址资源丰富的村、乡(镇)的整体保护,更好发挥革命遗址资源优势,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,促进红色价值转化,推动乡村振兴发展。

  纵观《条例》,在内容上也规定了一些保护机制和措施。具体包括:对革命遗址实行名录管理,由市人民政府建立革命遗址保护名录,将批准认定的革命遗址列入保护名录,进行重点保护。明确保护管理经费保障机制,规定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利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;同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非国有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保护补助、修缮补助,以及统筹安排向社会开放所需经费等。建立分类保护机制,根据革命遗址类型和形态特点将革命遗址按照建筑类、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类、题刻和标语类等三种情况分类保护。突出重点保护措施,明确规定革命遗址应当实施原址保护,同时就涉及危房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等两种例外情形需要迁移、重建及相应保护措施予以规定;并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。规定了革命遗址保护修缮的相关要求,尤其是针对非国有革命遗址的修缮,规定了相关部门给予指导、补助和特殊情形保护修缮的要求。

 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,《条例》的出台必将能够更好地传承红色基因,弘扬浙西南革命精神,为丽水加快跨越式高质量发展,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。
  来源:丽水日报 作者 徐小骏 杨春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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