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日,记者从《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了解到,7月30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我市《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》,这是我省首部革命遗址保护类地方性法规,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作为浙西南革命老区所在地,我市是全省唯一所有县(市、区)都是革命老根据地的设区市,有较丰富的革命遗址资源。经党史研究机构普查,我市现有革命遗址533处,其他遗址42处,其中86处为文物,多数为非文物的革命遗址,存在保护资金不足、保护制度不全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,有的已经损毁严重。 因此,开展革命遗址保护立法,是加强我市革命遗址保护、管理和利用的现实需要,是加强党史学习教育、传承革命文化、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的内在要义,也是促进我市红色文化融合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。 2020年1月,市人大常委会将《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。法规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制定过程,2021年7月30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《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》。 该条例共计六章三十八条,主要包含总则、调查认定、保护管理、合理利用等四个方面内容,确定了保护为主、统筹管理、合理利用的原则,旨在加强革命文化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,更好地传承红色基因,弘扬浙西南革命精神,推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发展,为促进丽水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精神力量。 作为我省首部革命遗址保护类地方性法规,《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》颇具特色亮点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云高介绍说:“该条例是具有我市鲜明特色的创制性立法。首先在立法目的中,突出弘扬浙西南革命精神,体现出丽水特色,其次是创设了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体制,规定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,另外还引入了保护管理人制度,明晰了不同产权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的确定及其权利义务,有助于加强革命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。条例还首创了‘红色文化名村、名乡(镇)’的建设内容,有助于加强革命遗址资源丰富的村、乡(镇)的整体保护,更好发挥革命遗址资源优势,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,促进红色价值转化,推动乡村振兴发展。” 来源:丽水日报 记者 麻萌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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