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网讯 近日, 记者从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,为推进“最多跑一次”改革,切实方便群众办事,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决定调整不动产登记中婚姻关系的审查方式,从7月1日起在丽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试行。 按照新政策,对于申请人因新建、买卖、互换、赠与、分割、合并、抵押、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和证书记载的权利人、登记原因证明文件(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)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,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,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。因实行不动产“交易+纳税+登记”一窗受理,申请人申请税收减免等优惠的,按照税收政策,仍需提供户籍、婚姻状况材料。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不再是必收要件。新政策实施后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时,除了《公告》中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情形外,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关系,非涉税登记业务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。 不过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,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。(一)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(受遗赠)转移登记的;(二)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,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、离婚析产的;(三)申请政策性保障房登记等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。(来源:丽水网-丽水日报 记者 李倩 通讯员 李苏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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